元氣仁寶長照社團法人提供院校長期照顧相關科系學生獎助金申請須知
一、元氣仁寶長照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為提升所屬機構照護品質,以產學合 作模式培育學生及提供適當實習就業機會。同時關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及原住民 學生,並鼓勵長期照顧相關科系優秀學生畢業後從事臨床照顧服務,輔以儲備本 法人優質長期照護人力,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各大專院校長期照顧、老人、高齡、銀髮或長青相關科系之學生。
三、獎助額度:每人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7.2萬元整,最少申請2學期。
四、獎助名額:每年由本法人依業務需求及獎助金預算額度決定獎助金學生名額數。
五、獎助條件:申請人符合第二點資格且申請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及操 行成績平均80分以上。
六、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足資證明經濟弱勢身分者具有加分標 準。 申請人數多於公告獎助名額時,以學業及操行之二項成績總分評比,擇優排序。 總分相同,依下列順序擇優決定: (一)學門學程臨床實習在本法人機構執行者。 (二)具有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足資證明經濟弱勢身分者。 (三)選修社工員相關課程者。 (四)前項之操行成績。 (五)前項之學業成績。 (六)實習成績。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經學校師長推薦,並填妥「元氣仁寶長照社團法人提供院校長期照 顧相關科系學生獎助金申請表」,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及相關資料等,經系 (科)用印後送至本法人審查。 1 (二)申請人經本法人審查通過,並與本法人簽訂「元氣仁寶長照社團法人提供院 校長期照顧相關科系學生獎助金服務契約書」後,予以獎助。 (三)受獎助者申請獎助經審查通過者,應於本法人公告收件期限內,繳交第2學 氣在學證明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填寫申請表向本法人申請該學期獎助金資 料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續予發放當學期獎助金。 (四)受獎助者應於收受本法人領取獎助金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檢附領款收 據及相關資料至本法人辦理領款事宜。 (五)一年級上學期申請者先提送申請,後補資料核發經費方式進行:一上學期結 束後補成績單,確認符合補助者再核發費用。
八、受獎助者義務如下:
(一)受獎助者須於畢業日翌日起 30 日內至本法人接受新進人員甄試及報到,通 過甄試後接受本法人工作分派,並自報到日起至本法人長照服務機構擔任長 期照顧服務人員,並依申請獎助年限履行服務保證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本法人同意者,得展延甄試及報到期限:
1.延長修業年限者,應繳交學校開立的延長修業年限證明(需有學校章戳)及 書面報告。
2.應徵入伍服役者,應提出義務役證明及書面報告。
(二)受獎助者未依前款期限甄試報到並至本法人履行服務保證義務,亦未經本法 人同意展延期限者,應將所領取之獎助金全數無息返還本法人。
(三)依申請獎助學期數,服務保證義務如下:
1.申請二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法人之機構服務一年。
2.申請三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法人之機構服務十八個月。
3.申請四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法人之機構服務二年。
九、受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法人得解除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受獎助者並 應於本法人解除契約之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無息返還已 受領之全部獎助金:
(一)修業期間因轉學、轉系致不符合申請資格者。
(二)修業期間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累積處大過處分、無故不就學或有其他違 反校規情節重大之情形者。
(三)經發現未符合獎助條件或申請資格者。
(四)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向本法人申請審核未通過者。
(五)參加新進人員甄試未獲錄取,於本法人通知再次參加甄試仍未合格者。
(六)服務保證義務未完成者。
(七)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受獎助者至本法人任職前,因故無法履行本法人服務保證義務年限者,應填具 「退還/放棄領取元氣仁寶長照社團法人提供院校長期照顧相關科系學生獎助金通 知書」通知本法人解除契約,並於通知日起30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 之獎助金全數無息退還本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