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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臨床醫護水準,以產學合作共同培育
學生並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提升市民醫療品質,同時關懷照顧經濟弱勢及原住
民學生,鼓勵長期照顧相關科系優秀學生畢業後從事臨床照顧服務,藉以解決臨
床照護人力不足之問題,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各大專院校長期照顧、老人、高齡、銀髮或長青相關科系之學生。
三、獎助額度:每人每學期獎助金新臺幣 6 萬元整。
四、獎助名額:每年由本院依業務需求及獎助金預算額度決定獎助金學生名額數。
五、獎助條件:
申請人符合第二點資格且申請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
六、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含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足資證明經濟弱勢身分者加分標
準)依本院獎助金審查評分表(附件一)定之。
申請人數多於公告獎助名額時,以前點之二項成績總分評比,擇優排序。總分相
同,依下列順序擇優決定:
(一)學門學程臨床實習在本院執行者。
(二)具有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足資證明經濟弱勢身分者。
(三)前點之操行成績。
(四)前點之學業成績。
(五)實習成績。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經學校師長推薦,並填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供院校長期照顧相
關科系學生獎助金申請表(附件二)」,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及相關資料等,
經系(科)用印後送至本院審查。
(二)申請人經本院審查通過,並與本院簽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供院校長期照
顧相關科系學生獎助金服務契約書」(附件三)後,予以獎助。
(三)受獎助者申請二學期以上獎助經審查通過者,應於本院公告收件期限內,繳
交當學期在學證明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填寫申請表(附件四)向本院申請
該學期獎助金資料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續予發放當學期獎助金。
(四)受獎助者應於收受本院領取獎助金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檢附領款收據及相關資料至本院辦理領款事宜。
(五)一年級上學期申請者先提送申請,後補資料核發經費方式進行:一上學期結
束後補成績單,確認符合補助者再核發費用。
八、受獎助者義務如下:
(一)受獎助者須於畢業日翌日起 30 日內至本院接受新進人員甄試及報到,通過
甄試後接受本院工作分派,並自報到日起至本院擔任病房助理人員,並依申
請獎助年限履行服務保證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
本院同意者,得展延甄試及報到期限:
1.延長修業年限者,應繳交學校開立的延長修業年限證明(需有學校章戳)及
書面報告。
2.應徵入伍服役者,應提出義務役證明及書面報告。
(二)受獎助者未依前款期限甄試報到並至本院履行服務保證義務,亦未經本院同
意展延期限者,應將所領取之獎助金全數無息返還本院。
(三)依申請獎助學期數,服務保證義務如下:
1.申請一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六個月。
2.申請二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一年。
3.申請三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十八個月。
4.申請四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二年。
5.申請五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二年六個月。
6.申請六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三年。
7.申請七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三年六個月。
8.申請八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四年。
9.申請九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四年六個月。
10.申請十學期獎助金者應於本院服務五年。
九、受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院得解除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受獎助者並應
於本院解除契約之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無息返還已受領
之全部獎助金:
(一)修業期間因轉學、轉系致不符合申請資格者。
(二)修業期間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累積處大過處分、無故不就學或有其他違
反校規情節重大之情形者。
(三)經發現未符合獎助條件或申請資格者。
(四)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向本院申請審核未通過者。
(五)參加新進人員甄試未獲錄取,於本院通知再次參加甄試仍未合格者。
(六)服務保證義務未完成者。
(七)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受獎助者至本院任職前,因故無法履行本院服務保證義務年限者,應填具「退還/
放棄領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供院校長期照顧相關科系學生獎助金通知書」(附件
五)通知本院解除契約,並於通知日起 30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之獎
助金全數無息退還本院。